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北京目前的案件特点
2007/12/26 15:19:35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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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目前的算法,主要体现在1994年时,原劳动部通过发布的一份481号令,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从一审、二审至现在的三审,具体补偿办法有变化,但是由于还没有正式通过,还没有效力,故在此并不提及。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为几个月。目前的政策是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话,按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打个比方,员工工作五个月,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员工工作一年另五个月,则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其二为补偿的基数。对于基数,首先是员工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总收入的平均数,而不是员工被辞退之前的上一年度工资平均数;其次为总收入包括员工所有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费、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等;再次这部分收入为税前的收入,并非税后的收入(限于北京)。
目前北京发生经济补偿金争议的体现多有以下几种:
其一:拒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直接申诉即可,没法回旋,根本上侵犯了员工的利益。
其二:愿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支付的年限与基数都存在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员工先与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再衡量成本与胜诉机率决定是否申诉。
其三:愿意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基数存在问题。多数情况下,企业是按照员工正常的实得工资(也就是税后工资)核定经济补偿的基数。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过的高薪员工,有时候经济补偿的差额能达到十几万元之多。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也许是由于企业并不了解这方面的法规规定,也不知道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员工先行与企业协调,再决定是否申诉。
本文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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