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辞退案件中员工的举证责任
2007/12/26 15:23:55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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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仲裁了一单案件,该员工入职时,月收入为八千元,职务为销售经理。在职时,聘用了三名业务员,半年来,为公司签约无数,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公司还是决定对他进行了辞退,而且一下子是将四个人一起辞退。此员工不服,申诉到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在仲裁开庭中,公司认为与此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断然否认该员工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此员工提供了录音证据而且另外三名业务员皆为此员工作证证明,最终仍然是以员工的败诉而收场。
一个错误的观念:认为凡是劳动争议案件都应该由企业来举证。
很多员工,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应该由企业来举证,这是一个很荒谬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确认了企业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细节,企业并不负有全部的举证责任。比如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企业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既然是员工申诉,员工首先就要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然后才能轮得到企业可能性的反举证。
实践中,确实有很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导致员工申诉无门。其实在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要想取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是有很多方式的,比如:
1、社会保险记录
想办法让企业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比如工资条,再比如工资卡的银行记录,这也是一个很有利的证据。
3、胸卡、门禁卡
这种证据的证明效力较弱。
4、房贷收入证明
无论你在职时是否真正买房,都可以找企业开一个这样的证明出来,备用,最起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5、考勤卡
这个最好取原件,而且原件中能够显示公司的痕迹,比如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二、员工确实被辞退
案例:
某公司一天开除了八名员工,开除的方式是在公司门口帖出了公告,明确告知公司的所有员工,此八名员工已经被辞退开除。其中有两名员工不服,申诉到了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果在开庭中,公司说从来没有辞退过员工,员工一直处于旷工的状态,员工遂败诉。
提醒:没有辞退通知员工易于败诉
有一些企业在辞退员工时,手续简单,帖出辞退公告,不向员工出具书面通知。这一种做法,固然给企业自身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同时也给员工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更有一些企业,恶意利用这种方式,逼迫员工离职,在员工明确要求企业出具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向员工出具。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只要员工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据辞退事实的发生,败诉已经成为定局。
要企业明确拒绝向员工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的情形之下,员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提供以下几种方式,供员工们借鉴:
1、录音
向单位索要辞退通知时,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的事实。我们在朝阳区法院办理的一单案件,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2、在作工作交接时,将被单位辞退的事实写在工作交接表中,列为工作交接的一个理由,并取原件作为自己的证据。
3、在以上两种情形皆无法达到的情况下,干脆员工否认辞退事实,发敦促函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企业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
三、工资收入
员工辞退案件的第三个举证责任,就在于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工资收入是自己要求经济补偿的基数依据,如果没有这个,经济补偿将无法界定具体金额,员工胜诉的具体数字将无法保障。
当然,以上三个举证责任,只是从员工的角度来分析,而实际的案件中,企业也会对以上员工的举证作出相应的应对,甚至会举出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或者违法的情形,对于这些证据,员工除了需要具备质证技巧之外,还要进行反举证,即通知反举证来推翻企业的不当证据或者虚假证据。这一点就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了,无法进行具体最化。
希望本文能够对遭受辞退又无法拿到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所帮助。
本文关键词:辞退,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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