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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
2008/3/10 16:04:52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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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表示,人事争议案件可以进入法院进行诉讼,从此后,人事争议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但是这一规定由于一些概念界定不清,使北京地方法院对于仲裁不受理的部分人事争议案件,内部统一仍然不予受理,这一做法又使相当多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事实上被拒于法院门外。

    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于人事争议的立案案由及适用法律,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事争议案件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本质性区别,试图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统一化。

    北京劳动法律网,从最高院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就办理了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件,并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的追踪与报导,继而办理了首例诉新华社的人事争议案件。长年以来,本站对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进行了跟踪和关注,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适用法律、历史发展、与劳动争议的区别及判案风格,具有深刻的了解。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与实施,是人事争议仲裁真正的春天。本站在此社会大背景之下,面向社会推出法律服务产品——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五千元起点收费

   联系人:钱树锋律师

    联系电话:68421188转529




本文关键词: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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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人事争议,一个事业单位(报社)招聘的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了半年多,现拖欠工资不发,请问是适用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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