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寻求“辞职设计”者评反
――别把“不诚信”的帽子戴在劳动者头上
2008/4/1 13:11:07作者:郑益能 摘自: 编辑:本站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
近日,在百度(www.baidu.com)、谷哥(www.google.cn)等搜索引擎里输入“辞职设计”搜索了一些网页。闲暇之余,浏览了网络上的一些有关“辞职设计”的文章,感慨颇多。
“辞职设计”系北京劳动法律网(www.laborhr.com)站长、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首席律师刘昊斌首创,现由北京劳动法律网(www.laborhr.com)周霞律师、郑益能律师(实习)主办。提出辞职设计理念的初衷是为了帮助那些被不公正不平等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束缚的劳动者寻求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顺利辞职。但当这种设计理念面向社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服务后,便遭遇了来自各方面的杂音的袭扰,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
在反对声中,其中最为不能被认可的是,把“不诚信”的帽子戴在寻求“辞职设计”帮助的劳动者头上,作为劳资关系中弱者的劳动者竟然成了不守诚信的靶子!“诚”的本义是真实、真切,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诚实、真挚等含义。“信”的本义是求真、守诚,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追求真理、信守承诺等含义。劳动者通过律师的帮助,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合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求真求实,何来“不诚信”?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辞职恰恰是诚信的最好表现。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之初是协商一致的,此即基于诚信及互信。如果双方订立合同之初就是不诚信的与缺少互信的,合同本身肯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们不能说劳动者是不诚信的。
其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接受管理与管理的过程中,自然需要一段磨合的过程。顺此规律,法律规定了试用期,以期让双方能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对方。在最长可达6个月时间的试用期内,在一定程度上足够让用人单位去了解劳动者是否是诚实守信的。在试用期后,劳动者能够“转正”,恰恰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眼里是有诚信的。谁愿意录用一个没有诚信的劳动者?
再次,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合同会规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成立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有别于普通商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之一便是亲自履行原则,如果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劳动者依法解除,那一纸劳动合同岂不成了卖身契,劳动者岂不成了包身工?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既然可以协商一致订立,自然也就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解除,毕竟现代社会的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劳动者也不应沦为包身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体力量悬殊的今天,订立劳动合同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护属于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的。从而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扣上“不诚信”的帽子有失偏颇有欠公正的!
最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各方面资源的掌握上是不可能对等的,尤其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与用人单位更是无法可比。用人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专家做法律顾问,很少会有劳动者个体有这样的能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出示的合同文本,往往是其反复思量后的结果,而做为劳动者个人,一般是无法在订立合同之初进行周到详细的思量的更是无法知道单位守法运作的情况的。然而,当劳动者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了解到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并未依法得到保障或是遭到严重侵害,此时提出辞职,却被扣上“不诚信”的帽子,真的是太冤了!其实,真正的不诚信者恰恰是某些不守法的用人单位。诚然,单位的不守法,有些是有意的,有些是无意为之,但不管怎样,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未能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时,适时提出辞职,应属无可厚非之举!
“辞职设计”之所以能被复制成功,主要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有效维护。笔者认为,不管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动机如何,只要其行为是合法的,就不应被戴上“不诚信”的帽子。法律无法规范评价一个人的思想,但能规范一个人的行为。做为用人单位,不管她的动机如何,但她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是应该懂得如何去尊重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只有依法运行,才能让单位本身走上正常的轨道,少些用工风险,力争双赢的效果。毕竟,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留得住好员工才是企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为寻求“辞职设计”帮助者评反,只是希望广大劳动者别成为冤大头,同时,更期待广大用人单位能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用工。律师在这个专业方向的失业不可怕,可怕的是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尊重的现象有增无减!可怕的是用人单位的用工机制不能健康合法运行!
本文作者:郑益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
咨询电话:010-68421188转577
手机:13501126987
E-mail:zhengyineng@sina.com
“辞职设计”系北京劳动法律网(www.laborhr.com)站长、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首席律师刘昊斌首创,现由北京劳动法律网(www.laborhr.com)周霞律师、郑益能律师(实习)主办。提出辞职设计理念的初衷是为了帮助那些被不公正不平等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束缚的劳动者寻求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顺利辞职。但当这种设计理念面向社会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服务后,便遭遇了来自各方面的杂音的袭扰,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
在反对声中,其中最为不能被认可的是,把“不诚信”的帽子戴在寻求“辞职设计”帮助的劳动者头上,作为劳资关系中弱者的劳动者竟然成了不守诚信的靶子!“诚”的本义是真实、真切,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诚实、真挚等含义。“信”的本义是求真、守诚,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追求真理、信守承诺等含义。劳动者通过律师的帮助,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合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求真求实,何来“不诚信”?
笔者认为,劳动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辞职恰恰是诚信的最好表现。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之初是协商一致的,此即基于诚信及互信。如果双方订立合同之初就是不诚信的与缺少互信的,合同本身肯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们不能说劳动者是不诚信的。
其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接受管理与管理的过程中,自然需要一段磨合的过程。顺此规律,法律规定了试用期,以期让双方能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对方。在最长可达6个月时间的试用期内,在一定程度上足够让用人单位去了解劳动者是否是诚实守信的。在试用期后,劳动者能够“转正”,恰恰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眼里是有诚信的。谁愿意录用一个没有诚信的劳动者?
再次,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合同会规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成立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有别于普通商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之一便是亲自履行原则,如果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劳动者依法解除,那一纸劳动合同岂不成了卖身契,劳动者岂不成了包身工?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既然可以协商一致订立,自然也就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解除,毕竟现代社会的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劳动者也不应沦为包身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体力量悬殊的今天,订立劳动合同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护属于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的。从而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扣上“不诚信”的帽子有失偏颇有欠公正的!
最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在各方面资源的掌握上是不可能对等的,尤其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与用人单位更是无法可比。用人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专家做法律顾问,很少会有劳动者个体有这样的能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出示的合同文本,往往是其反复思量后的结果,而做为劳动者个人,一般是无法在订立合同之初进行周到详细的思量的更是无法知道单位守法运作的情况的。然而,当劳动者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了解到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并未依法得到保障或是遭到严重侵害,此时提出辞职,却被扣上“不诚信”的帽子,真的是太冤了!其实,真正的不诚信者恰恰是某些不守法的用人单位。诚然,单位的不守法,有些是有意的,有些是无意为之,但不管怎样,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未能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时,适时提出辞职,应属无可厚非之举!
“辞职设计”之所以能被复制成功,主要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有效维护。笔者认为,不管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动机如何,只要其行为是合法的,就不应被戴上“不诚信”的帽子。法律无法规范评价一个人的思想,但能规范一个人的行为。做为用人单位,不管她的动机如何,但她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是应该懂得如何去尊重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只有依法运行,才能让单位本身走上正常的轨道,少些用工风险,力争双赢的效果。毕竟,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留得住好员工才是企业需要努力的方向。
为寻求“辞职设计”帮助者评反,只是希望广大劳动者别成为冤大头,同时,更期待广大用人单位能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用工。律师在这个专业方向的失业不可怕,可怕的是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尊重的现象有增无减!可怕的是用人单位的用工机制不能健康合法运行!
本文作者:郑益能,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劳动事务部
咨询电话:010-68421188转577
手机:13501126987
E-mail:zhengyineng@sina.com
本文关键词:辞职设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610次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610次
→ 读者评论意见:
→ 请发表您的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