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辞职案件,员工如何举证?
2008/4/10 9:29:36作者:刘昊斌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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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辞职案件,员工如何举证?
王先生为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工作不顺利,王先生想向换工作,于是在2006年年底向公司提出辞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发送了辞职信。公司收到后,口头答复说不同意。但王先生去意已定,在提出辞职之后三十日后,交接了一下手头工作,就离开了单位,去新单位入了职。公司大怒,遂在北京提出仲裁申诉,说王先生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五万元,要求王先生进行赔偿。在庭审中,王先生是否辞职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王先生说自己通过电子进行了辞职,公司予以否认,同时认为辞职应当是书面的,假使有电子邮件,也并非是书面的辞职,因此是不成立的。后仲裁裁决王先生属于擅自离职行为,同时裁决单位的索赔缺乏相应的证据,也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
在辞职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是员工的辞职信。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口头提出以及电子邮件提出辞职,严格说来,都不属于法定的辞职形式,除非单位认可。除了辞职的形式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还必须注意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将辞职信将给公司时,要求公司人力资源签收一下,或者在人力资源不签收的情况下,通过EMS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快递交送一下,以证明确实提交了该证据。
如果员工没有要求人力资源签收,又没有通过EMS快递时,如何取证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员工与公司作一个沟通,在沟通时,作一下录音以取得证明事实的证据。
律师提醒:
辞职案件,是否辞职,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王先生为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工作不顺利,王先生想向换工作,于是在2006年年底向公司提出辞职,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发送了辞职信。公司收到后,口头答复说不同意。但王先生去意已定,在提出辞职之后三十日后,交接了一下手头工作,就离开了单位,去新单位入了职。公司大怒,遂在北京提出仲裁申诉,说王先生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五万元,要求王先生进行赔偿。在庭审中,王先生是否辞职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王先生说自己通过电子进行了辞职,公司予以否认,同时认为辞职应当是书面的,假使有电子邮件,也并非是书面的辞职,因此是不成立的。后仲裁裁决王先生属于擅自离职行为,同时裁决单位的索赔缺乏相应的证据,也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
在辞职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是员工的辞职信。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口头提出以及电子邮件提出辞职,严格说来,都不属于法定的辞职形式,除非单位认可。除了辞职的形式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还必须注意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将辞职信将给公司时,要求公司人力资源签收一下,或者在人力资源不签收的情况下,通过EMS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快递交送一下,以证明确实提交了该证据。
如果员工没有要求人力资源签收,又没有通过EMS快递时,如何取证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员工与公司作一个沟通,在沟通时,作一下录音以取得证明事实的证据。
律师提醒:
辞职案件,是否辞职,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本文关键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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