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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可否辞退员工?
2008/9/10 7:31:23作者:贾峰 摘自:青岛日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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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负责人来电询问:该企业主要从事外贸出口加工业务。前几年因为出口市场看好,企业利润大,企业招聘了大批工人,用于扩大生产。现在,由于出口环境恶化和处产品出口淡季等诸多原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不得不决定辞退部分多余员工。企业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规定裁减员工。请问企业根据该法律裁减员工是否合法?

  “企业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孙鲁文律师表示,一是实体性条件: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二是程序性条件: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被裁减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由于出口环境恶化并正处产品出口淡季,该企业生产发生严重困难,此时是可以依法裁减员工的。对于“严重困难”的理解,孙律师解释说,表现为企业订单减少,部分员工无活可干,员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等,如果继续按现状继续维持生产企业可能走向破产。

  还应注意的是,裁减人员时,企业应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也需优先保留。

  此外,如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本文关键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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