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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办保险 员工辞职还要扣钱?
2010/1/20 10:38:26作者:转载 摘自:锦江晚报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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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去年1月,小丹在一家商场应聘做专柜营业员时,该专柜厂家的负责人要求她先交保证金500元,如果一年内她不在这干了,要从中扣除培训费200元。同意了这一要求后,小丹开始上班了。

    但直到过了试用期,厂家仍不给小丹上保险,说是得干满一年后再给她交。眼看比自己早来不长时间的员工,在工作3个月后就有保险了,小丹要求厂家就不给自己上保险一事,写出书面证明,被厂家拒绝。因为受到不平等待遇,小丹向厂家提出辞职,要求厂家返还当初缴纳的保证金500元,厂家称,退钱可以,但得扣除200元培训费,这让小丹气愤不已。

    说法

    法官就该案解释称,厂家让小丹交500元保证金及扣除培训费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小丹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向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培训费的问题。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这里的“培训费”,指的是单位为部分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而非一般性的入职培训。因此,该案中,厂家没有理由向小丹索要培训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存在专项培训费用,由于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因此,小丹也不用支付该项培训费。





本文关键词: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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