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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昊斌律师
2006/2/11 15:41:26作者:刘 摘自:自书 编辑: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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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劳动法律网创始人、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著名劳动法专业律师,执业证号:W0120001112018。现任中国电力出版社、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默克雪兰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思源集团等国内多家大型公司的常年性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现任海淀区企业培训中心、中关村软件园等政府机构特邀讲师。

  99年通过律师资格,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承办过多起有社会影响和劳动法案件,受到过中国青年报、最高人民法院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信报、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各界媒体的广泛采访和报导。

      具有丰富的培训主持经验。其所主持的培训实务性强,以大量实际案例为依托,同时又具有足够的理论深度,对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技巧有很强的促进性。

  典型案例:

1、承办了较多的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如:北京市首例出租车司机营运收入保证金返还案,被《京华时报》A04版整版报道,受到了中央二台<<生活>>频道的采访和报道。

2004年初,承办了诉北京理工大学的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等八家报纸的报导。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承办了多起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首例案件,包括诉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首例劳务派遣被宣告无效案、诉日立公司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等,受到各界媒体与电视台的追踪报导。

2、2008年初,刘昊斌律师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邀请,面向全国观众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2008年11月份,再次受邀,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运用技巧。

3、主讲的《东方名家——用新法管人》于2008年初出版,主编的《大律师职场说法系列——劳动争议解决》于20087月出版。2008年11月份,主讲的《控制用工成本——精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出版。

培训实践

1、北京劳动法律网自办的培训

北京劳动法律网自2005年底以来,几乎每月举办一次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公开课培训,近三年来,举办过几十起有数百家单位参与的培训,培训的效果受到了参与公司HR们的一致好评。

2、合作培训

受北京女企业家协议、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人大法律沙龙、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中关村软件园、海淀区企业培训中心、中企联合网、我要社保网、HR吧等机构的邀请,作为劳动合同法主讲嘉宾,先后为他们的参与单位举办过倍受好评而且实践性强的培训。

3、企业内训

为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思源集团、默克药业、国防大学、港铁房地产公司、新华社广告中心等多家大型企业主办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内训,极受参会人力资源的好评。



    

    刘律师目前收费标准

   个案每阶段二万元起点收费,另视案件标的,加5-10%的提成费用。

   咨询收费标准五百元/小时。

  


    
本文关键词:刘昊斌,律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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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文:请教:股东在公司工作,他们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我公司有一员工最近在辞职了,他辞职后向劳动动部门反映公司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且要补偿社会保险。但这个员工自08年12月份来的,来了不到一个月有错误,公司找他谈话,就不想要他了,可他说,可怜一下,再给他一次机会;后来他有犯了几次错,公司不要他了,可他就是不离开,今年四月份他辞职了,就要公司赔偿了.该如何应对?
  • 王楠:谢谢你刘律师
  • :caicai
  • 董大志:非常的好.
  • 何远刚:我看了你的网页.我想请你帮忙不知行不行.如果可以,那的多少费用.我等回信.急
  • 何远刚:我看了你的网页.我想请你帮忙不知行不行.如果可以,那的多少费用.我等回信.急
  • :在服装公司里做统计我不想干了我在一月前交的离职书,老总说要交接完才成现在已经一月了我没交接完公司扣我上个月的工资和这个月的工资公司说我什么时间交接完在发工资.想着样的算违反劳动法吗?我可以去劳动局吗?
  • 陈女士:刘律师你好: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上班,丛来没有签合同,只是我们老板每个月扣压我们一个月工资.我现在想离开这家公司,以提交了离辞职信,他们到现在以不让我离开,迫于工作被压,我都不能在问?我该怎么办
  • 乐乐猫:刘律师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在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复印室工作以有18个年头了,今年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签,如被用人单位辞退,应有怎样的经济补偿。谢谢!
  • :您好!年关了,是不应该拖欠建筑民工工资,可如今的建筑民工,仗着有劳动法撑腰,无理要求,工帐假报、多报,包工头下面的带班人结算工资不予承认,他们就打他。跟他们理论,他们就说劳动法规定的!而且,本人说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了将近四个月,施工管理人员却从来没看到过这个人。 有黑心的老板,也有黑心的工人! 难道这就是劳动法要保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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