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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临时工36年 单位不给办退休手续
2006/4/12 7:00:03作者:转载 摘自: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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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高校工作了36年的彭某,只因其是临时工,单位就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 

4月5日,记者从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彭某向该法院状告某高校,要求法院判令该高校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每月支付他退休金600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彭某在1966年即其22岁时就在首府某高校食堂干临时工,直至2002年。在彭某工作期间,这家高校从未和他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2002年8月,该校让58岁的彭老汉回家“休息”后,每月只发给他199元的生活费。2004年8月,已满60岁的彭老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他找到学校希望学校能为他办理退休手续,但学校以他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了他。 

去年7月27日,彭老汉就退休一事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其申请仲裁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时效,决定不予受理。 

去年9月,彭老汉将该高校告到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该校说,彭老汉已超过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已不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彭老汉在该校连续工作了36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2年8月,学校通知彭老汉离岗,但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而且,学校给彭老汉每月支付199元的生活费,说明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 

所以,彭老汉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是应依法享有退休待遇的权利,却因为学校的疏忽致使其无法享受应有的待遇。而且,根据新劳社养字(2004)1号文件精神,就彭老汉目前的情况,已经不允许通过补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因此,该校负有保障彭老汉取得退休金的义务。关于彭老汉退休工资的数额,因该校未提供彭老汉在岗时的工资标准,以彭老汉诉称离岗前其每月800元的工资为依据,比照正式职工计算退休工资的75%的标准予以支付。 

最终,法院依据《劳动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该高校每月支付彭老汉退休工资600元,从去年8月起执行。 

对此判决,该高校于今年3月7日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要求法院重审。

3月2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认为原判正确,学校对该案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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