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获赔四十八万元
2007/8/14 20:24:19作者:钱树锋 摘自:北京劳动法律网 编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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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有可能承担怎样的履行义务,本站首席律师刘昊斌日前在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的案件,给出了以上问题的答案。
张小姐于2005年7月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13日,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崇文区。合同约定张小姐的月工资为20000元,每年13个月工资。2005年12月15日,公司以张小姐的工作表现与其所担任的华北区域销售经理职位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为由,给张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张小姐的最后工作日至2005年12月15日。张小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遂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经由仲裁、一审,最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上海某公司辞退张小姐的决定不能成立,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张小姐工资……”。即上海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张小姐支付每月20000元工资。
判决生效后,张小姐于2007年6月23日向公司寄发了要求公司履行判决的《敦促函》,公司未予答复,张小姐遂于2007年7月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己被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裁决,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判决上海某公司支付张小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82500元。
张小姐于2005年7月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13日,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崇文区。合同约定张小姐的月工资为20000元,每年13个月工资。2005年12月15日,公司以张小姐的工作表现与其所担任的华北区域销售经理职位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为由,给张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张小姐的最后工作日至2005年12月15日。张小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遂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经由仲裁、一审,最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上海某公司辞退张小姐的决定不能成立,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张小姐工资……”。即上海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张小姐支付每月20000元工资。
判决生效后,张小姐于2007年6月23日向公司寄发了要求公司履行判决的《敦促函》,公司未予答复,张小姐遂于2007年7月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己被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裁决,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判决上海某公司支付张小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82500元。
本文关键词:辞退维权,辞退,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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