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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价值观选择

来源:本站时间:2016年03月25日浏览13203次


文/刘昊斌  联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立场之争

    2012年度,有一家律师所举办了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沙龙,邀请我去参加。在分享案例环节,他们分享了一个案例,印象中员工为了得到很少的一些加班费,反反复复与公司打了六场官司。当时我问道,这么小的一个标的,为什么要打那么多官司呢?这个时间成本是不是有点太高了?立马受到了分享律师的强烈质疑,而其质疑的点竟然是,代理员工利益的律师是代表了正义,为了追求正义的实现,何必在意时间成本呢?我惊诧了,为什么代表员工就是代表了正义,反过来说,代表企业就是非正义的呢?


    作为律师,有权选择自己的客户,可以代表个人方,也可以代表公司方。但是代表某一方,与是否代表了正义,完全是两回事。事情的是非曲直,有事情本身的复杂性,是不能够单纯地以立场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的。


如何办了北京户口可以不给或少给违约金?

    有一家单位,为员工办理了北京户口,签订了三年服务期,约定了六万违约金。户口刚刚办下来不过两个月,员工即提出辞职。员工提出违约金协议无效,愿意交三万元违约金。企业认为特别不好,因为后面还有四个人都在看这事情的处理结果。


    邀请笔者介入后,通过一些简单的沟通技巧,让员工对企业的处境和损失,对契约精神的理解更多一些。四天之内员工交了六万元违约金,实现了无争议的顺利离职。


如何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1年,但是现在的状态不佳。企业当然说到了员工很多不妥的表现,但在我们看来,员工的这些表现程度,还远远没有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企业的诉求很清楚: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而且将来仲裁诉讼可以胜诉?


    企业怎么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呢?不要拿管理的借口,追求这样的结果吧。


胜诉率怎么可能100%?

    一家企业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员工说要考虑一下。第二天返回公司,表态说不接受调整。企业当天便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过了试用期,然而企业的追求是希望仲裁100%胜诉。极致的追求,是在一个理性的判断上,否则这种极致,将会成为笑谈。


可以内退吗?

    某国企要解除处理八位老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基本皆是二十年左右,解除的真正原因是项目没有了。前面已经解除了两位,都处于仲裁诉讼中,有胜有败,解除理由为旷工。我的建议是让老员工内退,一次性解决八位员工,即把前面处于仲裁诉讼中的两位员工也请回来,作内退处理直到退休。其实也没有几年了,省掉的律师费也差不多了。照顾员工的核心利益,是我们基本的追求。


极简,是我们的追求

    劳动关系转移,客户转来某家律师所做的协议,其中有一款“(1) 如果先前您与A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与B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如果先前您与A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第二次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B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仍被作为第二次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到期日与先前A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相同;(3) 如果先前您与A之间的劳动合同为第一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与B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仍被作为第一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到期日与先前A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相同。”


    我将这句话浓缩了一下,调整为:“乙方认可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企业工龄,乙方认可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次数。本次换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相同,不视为新的一次。”


    从220字到72个字的距离。简洁,甚至我要做到一份协议,无法删掉其中的一个字,这是一种追求。这才是我们想要的极致。


一切为了双赢

    仲裁诉讼的苦恼是双向的。企业与员工,没有必要互相伤害,互相折磨。双赢是有可能的,只是需要一定的技巧而已。


    员工在被解除时,有很多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需要得到抚慰和疏导。很多员工在这个环节提出很高很离谱的诉求,其原因多是源于此。所以解除的操作,需要一定的心理基础。


    某企业高管在被解除时向企业提出86万元的诉求,笔者公司介入9天后,促成双方以36万元收场,双方都比较满意,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平衡双方利益才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价值观。


一切以结果为导向

    笔者曾处理一位抑郁症的员工,第一次见员工的父母,受到了很多责难。这是一家我很喜欢的单位。结果导向很重要,我知道我的使命是斡旋解决此事。所以前期的负面言论,并不会影响我的这个方向。18天的时间,三次面谈,界定出员工诉求,并基本形成一致性的利益诉求。真的很让人开心的一个结果。有时候,虽然我代表单位,但是我认为我出具的这个结果,对于员工来说,也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利益最大化?

    经常收到客户的电话,说发生了潜在的争议,希望通过我们律师的参与和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


    我不喜欢这句话。因为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特别曲折的过程,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投入的最大化。


    因此,无论是企业或个人,都不要过高地期望律师把您的利益最大化。平衡与双赢,才是我们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