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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读书笔记

来源:本站时间:2016年06月23日浏览3554次


【小编按语】联拓律所的公众微信平台,一直坚持原创,坚持分享HR最想了解的劳动法律实务操作相关问题。今天我们分享刘昊斌律师的一篇文章:如何区分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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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王琪原系原告北京世纪全景空调维修中心(下文简称维修中心)空调维修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



2008年1月,维修中心与王琪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王琪需在维修中心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载有王琪的亲笔签名。



王琪在维修中心正常工作至2010年11月8日,后自行离职。王琪在职期间,维修中心曾安排其参加7次(合计29天)由空调厂家提供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维修中心为王琪报销差旅费9774.7元及培训费4400元。



维修中心认为,王琪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2010年11月8日起自行离职,至今未向公司交接工作。王琪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3年,根据双方约定,王琪应当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公司无需支付王琪在培训期间的工资。为此,维修中心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琪返还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培训费用2.06万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1013元。



专项培训:

1、必须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对象的专门性

2、培训内容必须是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内容的专业性



职业培训:

1、入职前或在职期间的员工--时间因素

2、为开发或升级常规职业技能--培训目的

3、技术业务知识或实践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培训内容



个人体会:

在职业培训这一块,司法实践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办度较强。



北京高院观点:

我们认为,一般“专项培训”是指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职业培训”一般指对入职前或在职期间的员工,为开发或升级常规职业技能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或实践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由此可见,对比“专项培训”与“职业培训”概念,对“专项培训”的认定应集中在对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及培训对象的专门性辨别上。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